南京医科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投资银行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院校:南京医科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11 09:29:16

    投资银行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为了加强投资银行风险监管,督促投资银行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必须建立一套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我国《证券法》第130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据此,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7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并在2008年3月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新办法对净资本及其计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编制和披露以及监管措施等都作了详细规定。此前的风险控制标准以净资本为主,新办法引入风险准备概念,规定投资银行应根据业务规模计算风险准备,以实现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配合对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进行直接控制,从而建立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净资本是指根据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一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一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设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的主要目的,一是作为投资银行从事某项业务的资格准入条件之一,实现投资银行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水平相匹配;二是要求投资银行必须持续符合规定的净资本充足标准,以满足流动性需要并抵御潜在风险,从而保证客户资产的安全。同时,从净资本生成过程看,投资银行从事某项或某几项业务后,或者大规模开展某项风险业务后,其净资本水平会相应降低,开展业务的后果会及时体现在净资本水平上;风险业务规模越大,净资本越低。鉴于我国投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和正处于综合治理时期的特点,为避免资本实力不强的公司盲目扩张,形成新的风险隐患,有必要采取以间接控制为主、直接控制为辅的风险监管方法适当控制各项业务的规模,以建立公司各项业务规模与其资本实力相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使其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2005年《证券法》取消了综合类和经纪类投资银行的划分,重新界定了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与《证券法》相对应,2008年《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投资银行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投资银行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投资银行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投资银行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投资银行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自营规模时,投资银行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同时,投资银行必须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标准;(l)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投资银行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2)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3)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这里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目的市值合计。

    投资银行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投资银行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控制措施;(2)要求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3)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专门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4)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控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控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投资银行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整改期内,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投资银行采取下列措施:(1)停止批准新业务;(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3)限制分配红利;(4)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投资银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1)限制业务活动;(2)责令暂停部分业务;(3)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4)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5)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6)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投资银行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控制指标情况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投资银行的稳健运行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投资银行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