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函授经济法学习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院校:新疆工程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12 14:21:05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力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竞争实力雄厚的经营者或者政府特许的商品经营者才有可能实施该行为,比如美国微软公司在销售其Windows操作系统时捆绑销售浏览器。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法》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因素,比如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控制销售市场的能力、经背者的技术条件等。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们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2) 两个经背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3)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但是.前述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反垄断法》规定了下列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即不当高价(或暴利)、不当低价: 

    (2)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即不当低价销售; 

    (3)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即不当拒绝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即不当限制交易; 

    (5)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即不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即不当差别待遇: 

    (7)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立的行为包括限购行为、搭售行为、压价销售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