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减刑的对象条件

院校:邵阳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01 10:47:39

    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减刑而言,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犯罪性质的限制。因此,凡是被判处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还是普通刑事犯罪,是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是既遂犯还是未遂犯、预备犯、中止犯,是惯犯、累犯还是初犯、偶犯,是重犯还是轻犯,只要具备法定减刑条件,都可得到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8日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节和以下第三节简称为《减刑、假释规定》)第5条规定: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 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如前所述,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罚金的减免、利夺政治权利期限的缩短,格不属于我国(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