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函授专升本经济法学习课程-保障措施的实施

院校:华东交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17 10:38:56

    保障措施的实施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商务部可以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可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终局裁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商务部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形式的,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该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公告;保障措施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升产品来源国(地区),采取保障措施应限制在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 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按照《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

    (2) 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 

    (3) 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

    (4)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但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限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遷步放宽措施的严厉程度。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度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同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更短的保障措施,可以不受前述时间间隔的限制: 

    (1) 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 

    (2)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两次以上保障措施。

    另外,根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在进口产品增加损害国内产业时,商务部除可采取消除或减轻损害的保障措施外,还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