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函授《投资银行学》学习课程-投资银行退出机制的国际经验

院校: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1-04-07 13:39:30

    投资银行退出机制的国际经验

    国际上投资银行退出机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完善的法规和设计合理的退出程序

    第一,投资银行退出的各个环节上都有完整的立法。一方面是针对投资银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制定一系列法规。例如,美国的《净资本规则》、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资源计划》等都对投资银行的净资本作出了严格要求。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对投资银行的破产专门立法,推进危机投资银行的自愿重组,保护与快速重组那些具有生存能力的投资银行,使之成为持续经营的实体,同时迅速完成对不具有生存能力企业的清盘。例如:印度尼西亚在1998年8月修改破产法,创建了一个特别的商业法庭,该法庭对所有与破产相关的案件拥有司法权。印度尼西亚破产法庭的设立大大推动了投资银行庭外债务重组的进程。此外,泰国的破产立法重点是更有力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而使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股票价值都得到提高。

    第二,各国政府在投资银行退出的处理方式上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在文化背景和政府管理方式相近的亚洲。当投资银行陷入危机之后,东亚国家的处理方式各有不同。泰国关闭了全部金融公司;韩国关闭了一些小银行;印度尼西亚关闭了几家劣质银行;而马来西亚则是对投资银行进行大规模的合并。此外,这些国家还通过国有化、出售给外资或通过控股制度实现集中等方式重组投资银行。结果实践表明,这些处理方式有效及时地控制了系统性风险的爆发。

    第三,各国政府在投资银行的的退出程序中大力加强市场化处理力度。在亚洲,政府强化不良债权处理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三种:冲销或将债务出售给第三者、移交给资产管理公司、执行企业债务重组计划等。虽然由于很多投资银行风险巨大而将大量的不良债权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AMC),但一些国家尝试的市场化改革还是取得定的效果。例如,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在收到不良贷款后,马上把管理与出售这些贷款的任务转售给私人合同方;泰国政府则为私人经营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特别的税收优惠。到2000年末,各银行的不良债权比率大幅下降,马来西亚和韩国降低了10%,泰国和印度尼西亚降低了20%,应该说强化市场化处理的力度的效果相当明显。

    (二)建立了以监控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在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上,为全面反映投资银行资产流动性和整体业务的经营风险,投资银行业基本上形成了以防范流动性风险为核心的整体风险防范和预警体系,实现了风险管理内容指标化、风险管理技术数量化。建立预警指标体系的主要目的在于要求券商有充足的资本和净资本,以保护客户的利益,避免对市场产生过大的冲击。其中典型的是巴塞尔委员会及欧盟的建立护栏法和美国SEC的全面型方法为代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实施了对投资银行经营风险的监控制度,例如日本、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各国的实践充分表明建立风险预警体系有利于加强对有问题投资银行的日常监测,并且可以对经营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准确预报,最终采取相应防范和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