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境外直接投资

院校:新疆工程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14 09:30:47

    境外直接投资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均衡管理,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街,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9年7月13日制定T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并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外直接控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的来源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我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馆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具体包括:①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情况。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经外汇管理局市核材料无误后,于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分别向相关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③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事先已经外汇管理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④境内机构有重大情况变更的,应在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⑤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⑥境内机构可以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⑦境内机构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的,可按规定在其他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用于与该项投资相关外汇资金的收付。

    (3)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具体包括:①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让方要求需缴纳的保证金;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际保证金;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②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清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并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对手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外汇指定银行凭应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管理局反懒有关信息。③境内机构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人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扣除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馆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外汇账户。所汇回的外汇资金如属人民币购汇的,可持原购汇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所在地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境内机构调回剩余的前期费用。如确因前期工作需要,经原作出核准的外汇管理局核准,上述6个月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人及结汇。具体包括①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入账或结汇手续。②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人账经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办理。③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此外,为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进一步 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和分析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境内银行纳人管理范畴:二是取消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购汇核准手续:三是明确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注销及结汇核准等业务的办理程序;四是规范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利润汇回、减资、清算及特股等事项:五是明确境内银行在(通知)发布前已从事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应履行的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