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教育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动产质权的效力和实现

院校:长春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20-04-18 08:34:49

    动产质权的效力和实现

    动产质权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所需要的费用,如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办理。

    质权人对质物享有占有权,质押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遗失、被盗、维修等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丧失对质物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设定后,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孽息。所收取的草息,首先充抵收取辜息的费用,再充抵债权利息,最后充抵债权本金;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同一动产不能设定两个质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4条认可承诺转质的效力,“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享有质物的物上代位权,当质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用时,质权人可以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对质物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行使的条件与抵押权相同,但在实现方式上两者有本质区别。后者的实现需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不一致的要经司法程序;前者的实现只有以质物折价时才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议,而拍卖和变卖可以由债权人单方依法进行。

    最高额质押

    最高额质押是《物权法》对原有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和突破。在物权法定原则的理念之下,担保物权的种类越多,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担保手段也就越多,信用的授受也就越容易达成。

《物权法》第222条作出了有关“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定最高额质权”的规定,这就突破了《担保法》的规定,赋予了最高额质权合法地位。由此,银行业可大幅提高最高额抵押、质押贷款所占的比例,在客户办理登记的前提下一次核定授信额度,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贷款,可以简化银行贷款手续,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