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法条竞合犯的处理

院校:南方医科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8 08:28:54

    法条竞合犯的处理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对包容竞合而形成的法条竞合犯,通常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所谓普通法,是指在一般情况 下普遍适用的法律或法条,其内涵较少,适用的条件较简单,外延相对广泛;所谓特别法,是指以普通法律为基础,有适用于何人、何事、何行为、何时等限制性规定的法律或法条,故其内涵较多,外延较窄。所谓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指在普通法律或者法条与特别法律或者法条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律或者法条。

    (2)“重法优于轻法”。对交错性的包含竞合而形成的法条竞合,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在交互竞合的情况下,两个法条都可以评价同一行为,法律又没有对法条适用作出特别规定,因而形成种司法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法 条的情况,刑法理论谓之择一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是从重选择,因为只有重法才是立法者对这一行为的恰当评价。”①例如,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空头支票或者伪造的汇票直接骗取财物,行为人的行为同时可以适用刑法对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但由于两者具有包含竞合的关系,应以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

    (3)对某些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作特别规定。刑法分则条文对某些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第18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那处罚。”也就是说,当一个行为既可适用《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又可适用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时,直接适用第271条。第2款规定亦然,指当其中-个行为既可适用保险诈骗罪规定,又可适用贪污罪规定时,按贫污罪定罪处罚.①遇到此类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只需要严格刑法规定适用即可,无需再做法条适用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