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函授学习课程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责任

院校:赤峰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08 14:00:16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合伙人以自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派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法定或者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有限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普通合伙人以自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其特殊性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相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此类企业本质上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有过错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为采取合伙制的特定专业服务机构设定的企业形式。为降低企业和合伙人的风险,《合伙企业法》要求此类普通合伙企业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六节外商投 资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