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走私废物罪

院校:湖南函授学历提升 发布时间:2020-07-09 08:47:23

    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人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属单向走私行为,刑法仅处罚将废物运输人境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废物,包括:①各种物质形态的废物,含固态、液态或者气态,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有关部门规定;②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③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④未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又偷逃应缴税额,同时构成本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应按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处。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具体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解释二)第8条规定);此外,根据(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在走私的废物中藏医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 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珍稀植物,植物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制毒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⑤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以本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52条第2、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根据《解释二)第6、第7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罪的“情节严重”:①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③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④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度物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过前述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达到了规定的数量标准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属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参照前述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定罪数量标准和处罚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