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师范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院校:合肥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16 16:16:11

    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在为勒家时物面师架他人的情况下,本平与绑架罪有许多相似之处,表现为:主现上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均实施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抢助罪中的暴力可表现为剩夺他人自由的脚架行为,而绑架罪也般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利夺他人自由的情况、两鄂易于在司法认定中混情。

    抢劫罪的本质属性在于,强制行为的对象与取附的对象通常是同一对象:般是财物的所有者、 持有者或者占有者:面界架罪中博果与勒索财物行为通常不是同时实施,其本质属性在于,利用第三人对被邢架人的相优从第三人处取得财物。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暴力与取财对象的性质,暴力与取财的对象具有同性的,一般应认定为抢劫罪:暴力与取财的对象不具有同一性的,一般应成立界架罪,行为人以勒索财物的故意将被害人绑架后, 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绑架罪与抢劫罪的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行为人以抢动的故意动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或跟随其至家中取得财物后,又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勒索的,应以检动罪和信架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