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

院校:吉林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19 13:40:33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

    出租人的义务主要有:(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关系发生的前提,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改变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这些合同内容通常包括主体、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交付,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买卖合同内容的,其行为构成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违反,应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有权拒收标的物,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包括:保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不得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的妨碍;依照买卖合同的要求及时向出卖人支付货款。(3)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脂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将自己对于出卖人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用户(承租人)的,承租人可以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瑕疵担保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出租人负有协助的义务。(4)特定情形下的瑕疵担保责任。由于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委托购买标的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也缺乏有关租赁物的专业知识,因此,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在例外的情形下,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例外的情形包括: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如出租人迫使承租人选择出卖人、标的物;出租人擅自改变标的物等。

    出租人的权利主要有:(1)出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对租赁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排除任何侵害所有权的不法行为;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抵押,更不得处分租赁物。(2)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额支付租金,并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3)出租人有权转让租赁债权,但应以不影响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享有的各种权益为限;(4)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严重违约行为时,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财产,并按照合同要求赔偿。

    2,承租人
 
    承租人的义务主要有:(1)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通知出租人。(2)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因此,在租赁物有瑕疵时,承租人不得拒付租金;在租赁物意外灭失时,承租人仍应付租金。承租人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3)保管、维修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因此负有对租赁物的妥善保管和维修的义务。为保障租赁物的安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应将租赁物投保,保险费用由承租人负担。(4)因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由承租人作为租赁物的管理人、经营者承担责任,包括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5)依照合同约定返还标的物。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承租人的权利主要是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排他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