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函授学习课程法的产生和发展

院校:湘潭大学华光教学点 发布时间:2020-01-28 12:21:26

法的产生和发展

在人类社会中,人们必须相互往来,必须发生多种社会关系,因而也必须遵守必要的行为规则(或称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社会规范是多种多样的。最早出现的是原始道德规范(原始习惯),后来才产生了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曾经以不成文的形式存在过,但更多地是以法律、法规、法令、条例、决定、命令等具体形式表现的。

法律现象是一种社会现象,但它并不是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但并不是任何经济基础都能产生法这种上层建筑。法是在人类社会进入到私有制社会后才产生的,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对立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没有法律。调整氏族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原始习惯。这种氏族习惯反映的是氏族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因而也必然得到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维护和遵守。原始习惯不是靠氏族社会之外或之上的力量去维护和实施的,而是主要靠氏族成员的自觉实行、氏族舆论传统力量和氏族领袖的威严来维持和实施的。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这使占有多余产品和占有他人劳动成为可能,也使产品交换有了可能,从而促进了社会产业的分工和人群的分化。氏族制度开始瓦解,原始公社出现了奴隶主和奴隶、富人和穷人,出现了对立的阶级和阶级对抗。占有生产资料和经济上强大的阶层、集团,必然通过一定的组织力量和运用一定的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规则,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强制所有社会成员遵守,镇压对立阶级的反抗。于是,原始公社异化为国家,氏族习惯蜕变为法律,国家和法律遂相伴而生。由此可见,法不是与人类社会同时产生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与国家同时产生和形成的一对“挛生兄弟”。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消灭,法也会与国家一起消亡。

法与氏族习惯虽然都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也有着紧密的历史联系,但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1)产生、存在的基础不同;
(2)形成方式不同;
(3)体现主体意志不同:
(4)调整关系性质不同;
(5)保证实施的力量和方式不同;
(6)调整目的,宗旨不同;
(7)作用的基础和范围不同。法自产生后,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经历了不同的历史类型。最早出现的是奴隶制法,相继发展的是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者均属刺削阶级类型法;社会主义法则是人类历史上最新的也是最后一个类型法。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说,社会主义法主要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从长远说,它是为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服务的。随着剥削和阶级的消亡,社会主义法也将走向消亡,因而它必然也是人类社会历史上最后一个类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