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函授《经济学》学习课程-私人部门参与公共经济活动的可能性

院校:东北财经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25 07:39:31

    私人部门参与公共经济活动的可能性

    作为公共经济主体之一,私人部门若想成功地参与公共经济活动、提供某种公共产品,需要何种条件?其可能性如何呢?在回答这两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经济学界对私人主体提供公共产品的认识。

    对于公共产品,从斯密、穆勒(John Stuart Mill)到庇古、萨缪尔森都把它作为市场失灵而必须由政府配置的对象。但是,以戈尔丁(Kenneth D Goldin)、科斯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却提出了相反的看法。如张五常所指出的:“假若不付钱就会得到政府的供应,而政府的供应是由一般税收所支持,那么还有什么人会在任何市场付价呢?免费的午餐又能吃得了多久?”①张五常的疑问肯定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机制的合理性。

    戈尔丁认为,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上存在着“平等进人”(equal access)和“选择性进人”(selective access).“平等进人”指公共产品可由任何人来消费,如公园中的露天音乐会。“选择性进入”指消费者只有在满足定的约束条件例如付费后,才可以进行消费,如在音乐厅中举办的音乐会等。我们发现,可以“平等进人”的公共产品一般是纯公共产品如国防等。而“选择性进入”的公共产品一般是俱乐部产品如高尔夫球场、音乐厅等。戈尔丁认为福利经济学忽视了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上的“选择性进入”。没有什么产品或服务是由其内在性质决定它是公共产品或不是,存在的只是供给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方式,即“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人”。产品和服务采取何种供给方式取决于排他性技术和个人偏好的多样化。若公共产品不能通过市场手段被充分地提供给消费者,那是因为把不付费者排除在外的技术还没有产生或者在经济上不可行。戈尔丁的分析尤其是他提出的“选择性进人”方式是极富有创见的。这为探讨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问题,尤其为解决准公共产品的“拥挤性”问题指明了方向。

    继戈尔丁之后,德姆塞茨(H, Demsetz)在(公共产品的私人生产)一文中指出,在能够排除不付费者的情况下,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他进一步认为,若一个产品是公共产品,那么对同一产品付不同价格是满足竞争性均责条件的。由于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公共产品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可以通过价格歧视的方法来对不同的消费者收费。中可以说,德姆塞茨的论点是对戈尔丁论点的发展。他进一步从技术的角度讨论了私人提供公共产晶的可能性,即如果存在排他性技术,则私人可以很好地供给某些公共产品。例如,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就存在着“选择性进入”的方式,即可以在高速公路人口处设置收费站,从而可以通过选择方式将搭便车者排除在外。因此,正是具有这种“选择性进入”的特性,高速公路可以通过私人投资、私人收费的方式来建设和运营。

    其他学者如布鲁贝克尔认为,公共产品消费上的免费搭车问题缺乏经验方面的科学根据,它忽视了现实中许多影响人们表明自己对公共产品需求的重要因素。例如,社区中某一成员虽然因为免费搭车享受了短期利益,但他会失去社区成员的信任而有损于自己的长期利益。出于这一考虑,社区成员免费搭车的动机就会大大减弱。2史密兹(David Schmidtz)进。步认为, 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消费者之间可订立契约,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来供给公共产品,从而解决免费搭车问题.③举例来说,某一社区计划兴建一个健身场所,社区成员在一致同意原则下,订立契约,规定该健身场所可由某个成员投资兴建,但使用者需向投资者付费。这种办法在实际中应该是可行的。

    如果说上述学者是从理论角度论证了私人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可能性,那么科斯则是从经验的角度论证了这种可能性。我们知道,灯塔作为一种公共产品,长期以来直被认为只 能由政府提供。而科斯在其经典论文《经济学的灯塔)@中认为,从17世纪开始,在英国,灯塔一直是由私人提供的,并且不存在不充分供给的情况,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灯塔产权的确定与行使方面。管理灯塔的机构是领港公会-- 个对公众负 责的私人组织。 具体来说,私人从国王那 里获得修建灯塔的专利权。国王允许私人向船只收费,费用通过港口代理者(通常是海关官员)来收取。在1820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共46座灯塔,其中34座由私人建造。虽然后来英国政府规定由领港公会收购所有私人灯塔,但领港公会实际上是一个私人组织,而不是政府部门。因此,英国历史上的灯塔基本上是由私人供给的。科斯的研究表明,一向认为必须由政府经营的公共产品也是可以由私人部门提供和经营的。

    综上所述,私人部门若想成功地提供某些公共产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私人部门提供的公共产品般应是准公共产品。由于纯公共产品般具有规模大、成本高的特点,政府可利用其规模经济和“暴力潜能”优势来较为经济地提供。而私人部门提供纯公共产品不是交易成本太大就是不可能。如产权、收人分配政策等制度安排就不能由私人部门提供。相对来说,准公共产品般具有规模小、成本低等特点,私人部门一般具备提供此类公共产品的能力,同时,由于准公共产品的规模和范围一般较小,涉及的消费者数量有限,这容易使消费者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订立契约,自主地通过市场方式来提供。由于消费者数量有限,因此达成契约的交易成本较小,从而有利于公共产品的供给。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私人部门不能提供纯公共产品并不意味着私人不能步足这个领域。这里我们要把某些纯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生产区分开来。如某些国防产品可以由私人部门生产,但由政府通过采购来提供。实践证明这种公私混合的公共产品供给方式也是成功的。

    其次,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上必须存在排他性技术。这就是戈尔T提出的公共产品使用上的“选择性进人”方式。纯公共产品如国防等,由于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消费的非竞争性,因此很难排除“免费搭车”等外部性问题。共同资源产品如公共渔场、牧场等也存在这个问题。而俱乐部产品,由于存在着“选择性进人”方式即排他性技术(如音乐厅的门票),可以有效地将“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因此可以大幅度地降低私人提供产品的交易成本,从而激励私人提供某些公共产品。相反,如果缺乏某种排他性技术,则私人提供的公共产品难免会陷人“公共的悲剧”。 在科斯的灯塔中,港口即是一种排他性技术,即进人港口的船只必须交纳灯塔税。实践证明,这种方式较为成功地将灯塔的“免费搭车者”排除在外。总之,技术性和机构性创新为具有竞争性的私人部门参与迄今为止仅限于公共部门的活动提供了新的机会。

    再次,更为关键的是私人部门若想成功地提供公共产品必须要有一系列制度条件来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产权。按照阿尔钦(Armen A. A chian)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可以看出,产权的一个特点是其强制性,只有强制性的产权才能使产权所有首形成对产权的良好预期,从而有足够的激励来行使产权。因此,只有界定私人部门对某一公共产品的产权,并且有-系列制度安排来保护声权的行使,这样私人那门才有动力来提供某一公共产品。再以科斯的灯塔为例,私人从国王那里取得修建灯塔的专利权,即从法律上获得了对灯塔的产权包括收益权,由此以法律手段保障了私人修建灯塔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