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升本(金融学专业)第二章第三节学习课程:现金流量折现法

院校:东南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19-11-06 12:06:14

    第二章  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三节 股票发行与承销

    五、国际上股票发行定价方式

    根据国际上股票发行定价的实践,股票发行定价最常用的方式有:

   (一)固定价格方式

    这种定价方式的基本做法是,在股票公开发售前,股票发行价格就已由主承销商和发行公司根据拟发行新股的估值协商确定,并通过募股说明书将发行价格公之于众,然后根据此固定价格公开发售股票。在这种定价方式下,承销商和发行人难以根据投资者对该股票的市场需求信息确定较为合理的发行价格,发行定价是否准确主要取决于承销商的业务能力和经验判断。这可能使发行人增加上市成本,也使承销商增大包销股票的风险。并且,在这种定价方式下,从公开募股到股票上市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由于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均已确定,如果在此期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价格与上市价格就可能出现较大偏差。因此,为保证顺利地发售股票,并使新股上市后有良好表现,通常将发行价格定得略低一些。固定价格方式是新兴市场国家或地区和欧洲的证券市场通常采用的方式,我国大陆的股票发行定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定价)亦长期采用固定价格方式。

   (二)公开定价方式

    公开定价方式也称为评估定价方式或累计投标方式,主要为美国的证券市场所采用。其一般做法是,承销商根据对拟发行股票的估值,先与发行人商定一个股票出售的价格区间,作为潜在的投资者申报认购数量和出价的依据;再通过巡回推介,向投资者介绍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及拟发行股票的投资价值,要求投资者在累计投标期和给出的价格区间内按照不同的价位申报认购数量(即征集订单):累计投标期结束后,承销商汇总有投资意向的股票订单,了解各对应价位的投资需求量;最后由承销商和发行人按照总中购金额超过发行筹资额的一定倍数确定发行价格,按此价格向投资者配售股票。

    这种定价方式的突出特点是能充分考虑市场对新股票的需求情况,在保护投者权益的基本前提下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并且,在出现超额认购时,承销商对分配新股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力。公开发行定价方式的优点在于:一是有助于降任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助于承销商根据市场投资需我的信息更准确地确定发行价格;二是发行定价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降低承销商包销股票的风险;三是由于承销商拥有较大的新股分配权力,有利于发行人和承销商选择理想的投资者结构,也有利于新股上市后的稳定性和流动性。

   (三)公开定价与固定价格相结合的方式

    这种混合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股票发行量较大的国际筹资。一家发行量较大的公司,通常选择在某一主要发行地区一级市场公开募集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国际其他地区发行。在此发行过程中,主承销商首先在国际其他地区进行巡回推介,报出发行价格区域;待巡回推介结束后,采用公开定价法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并向国际其他地区的投资者发售股票。然后,主承销商据此确定的发行价格作为在主要发行地区公开发行股票的固定价格。这种混合定价方式吸取了公开定价方式的优点,发行定价能较好地反映市场需求情况。混合定价方式得出的发行价格一般要高于仅使用固定价格方式所确定的价格。

   (四)竞价(拍卖)方式。

    这种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基本做法是:由承销商和发行人议定竞价拍卖的股份数量和最低的投标价格(也即发行底价),以及最低每标单位和单个投资者得标数量限制(此规定防止了股份过度集中,有利于提高股票上市后的流动性);在办理发行公告后,接受投标人投标;开标时以投资者竞价高低顺序分配股票,即投标价格在底价以上高者优先得标,直到该竞价拍卖的股份数量销售完毕为止。在发行价格的确定上,国际上常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各得标者的投标价格作为购买价格,因此会出现多种发行价格(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采用这种决标方式);一种是以累计得标数量等于承销量时的价格作为统一的得标价格,全部得标人均按此价格购买股份,即发行价格是单一的。

    竞价方式同样可以反映市场对新股的需求信息,能够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有利于发掘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具体就发行价格的两种确定方式看,以中标人实际投标价格作为发行价格,有利于发行人募集更多资金,降低上市成本,但可能出现中标人之间购买价格差异过大的问题;第二种方式则使各得标者的购股成本相同,但有可能出现投资者故意高报价以确保得标而最终使股价高估的问题。竞价方式下,承销商同样没有配售股票的权利和灵活性,发行人和承销商难以选择理想的股东结构。

    专栏己-2新股发行询价制度

    2004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的程序、定价机制及发行方式等作出规范。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均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这一询价制度规定,新股发行询价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根据规定,股票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新股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在初步询价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询价,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保荐机构要向初步询价的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再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在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也应同时备案及公告。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对于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每股收益;对于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每股收益。在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含4亿股),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在累计投标询价及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对累计投标询价情况、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中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额认购倍数、获得配售的询价对象名单、获配数量等内容进行公告。依据规定,询价对象参与配售股票,须全额缴付中购资金,同时应承诺将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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