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减刑的程序

院校:青岛理工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01 10:49:31

    减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原判刑罚。随改变原判刑罚,就会破坏法制,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判决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不规定完善的减刑程序,就会给徇私舞弊者以可乘之机,违背立法者设置减刑制度的宗旨。为了防止滥用减刑,避免适用减刑的任意性,明确执行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分工和职责,从程序上保障减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上述规定,减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减刑的提出。提出减刑的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提出减刑的方式必须是书面方式,即以减刑建议书提出,并附下列申报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罪犯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

    (2)减刑案件的受理。受理减刑案件的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具体地讲,无期徒刑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减刑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申报的材料、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经审查,认为材料、手续不齐全。不完备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补齐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3)减刑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应当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4)减刑的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对减刑案件的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减刑的裁定书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