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金融监管的目标

院校:沈阳医学院 发布时间:2020-04-09 12:02:15

    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终极目标是要通过金融监管,实现金融业的高效稳健、有序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和协调发展。因此,金融监管的制度设计、金融监管的政策取向,都必须从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立场出发.而金融监管的质量高低、成效大小,最终也必须以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为衡量标准。金融监管的直接目的主要有:(1)保证金融业的合法与稳健运行;(2)保护金融消费者(包括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3)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在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的不同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并不完全相同。1986年1月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已于2001年失效)第3条规定:“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金融业务活动,都应当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1995年3月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0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颁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修正,但第3条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可以看出,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核心是为经济发展和稳定货币服务,20世纪90年代主要是促进金融业的发展,2003年之后考虑更多的是行业的利益以及对公众的责任。这种变迁不仅反映了金融监管从务虚转为务实的过程,也反映出政府施政方针的一个变化,即从着眼于经济全局转变到实实在在的金融业部门,从纯粹的唯经济(或行业)发展论转向兼顾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