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理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院校:三峡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08 17:29:4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1.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两罪在构成要件上有诸多相似之处,其犯罪客体均涉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与安全,行为对象均与有毒物质有关。其区别在于:①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和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面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与安全。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在追求不法利润过程中,放任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结果的发生: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一般不是出于营利目的。若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目的就是为了追求致人伤亡的结果,应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③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实施与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以食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为必须;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无具体时空条件要求,可发生在任何场合,一般是在公共饮用水、水源、河流、食品等施放毒物。④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面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仪限于自然人。

    2.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界限

    关键是区分二者的行为手段,本罪是在食品的生产、销售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合品原料,导致食品不符合食用标准的原因是外在性物质的置人,或者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而后者是生产,销售的对象未达到食品卫生标难,是由于在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等环节,因标作不当或者掺杂使假所致,虽然后那也可能掺人非食品原料,但绝非有毒。有害原料,因此,是否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