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院校: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发布时间:2020-04-12 09:07:17

    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贷款公司可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但必须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投资人可委派监督人员,也可聘请外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制定和修改,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查并核准。贷款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经营方针和业务发展计划,未设董事会的,由经营管理层制订,并经投资人决定后组织实施。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办理各项贷款;办理票据贴现;办理资产转让;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资产业务。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有:实收资本;向投资人的借款;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融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

    (2)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3) 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郁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4)贷款公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5)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6)贷款公同执行国家统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贷款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7)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

    (8)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9)贷款公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