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刑法对特殊主体规定的几种类型

院校:合肥学院 发布时间:2020-06-25 10:14:06

    刑法对特殊主体规定的几种类型

    从刑法的具体规定看,最常见的特殊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职务上的身份。是指以特定的职务作为特殊主体条件的情况。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电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人员等。

  (2)特定职业上的身份。是指从事某项职业活动而形成的身份。包括军人、医务人员、辩护人等。

  (3)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是指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包括证人、人犯、怀孕的妇女、未成年人等。

  (4)特定自然身份的人。是指自然因素所赋予或者血缘事实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基于性别形成的事实可有男女之分,有的犯罪(如强奸罪)仅男子可以单独成为犯罪的主体;基于血缘的事实可形成亲属身份,如家庭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