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院校:沧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0 11:12:0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集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即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所谓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等水产品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 所谓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的水生动、植物的产卵场、越冬场、徊游通道及繁殖生长场所等,规定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所谓禁用的工具、方法,是指不合乎保护鱼类资源要求的捕捞工具、方法。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一般的水产品, 而不是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位犯本罪的,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