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行政人员的责任划分

院校: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21-04-26 09:32:02

    行政人员的责任划分

    第一,根据责任的功能和目的,分为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是以制裁责任主体为主要目的,从而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的责任,如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补偿性责任是以弥补和恢复因有责主体违法导致他人受损和正常秩序受破坏为主要目的的责任,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一般来讲,刑事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而行政责任既可以表现为惩罚性责任,也可以表现为补偿性责任。

    第二,根据责任的性质和内容,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人员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损害行政法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益而应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人员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而依照民法应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刑事法律责任是行政人员因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国家根据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违宪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人员因其行为与宪法的原则或内容相抵触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第三,根据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连带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行政人员对自己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其最大特点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间接责任是指行政人员对他人实施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按照责任自负原则,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责任人与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关系,同时也由于责任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因此,在行为人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责任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人员就其共同行为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

    第四,根据问责主体,分为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权力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的责任。认定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在我国,有权代表国家认定和追究行政人员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现实生活中,行政人员的法律责任大多是通过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的。

    除了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权只能由权力机关行使之外,行政机关享有广泛的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力。权力机关认定和追究行政人员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进行违宪审查,依法撤销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罢免政府组成人员。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行政人员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