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自救行为

院校:新疆工程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7 09:48:13

    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当权益遭受侵害时,来不及等待司法机关的援助,而以自力恢复其原状,成实施定的保全行为, 以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作为民事上的行为,许多国家民法上规定有自救行为,刑法上一般对自教行为性质鲜有规定。但在理论上。一教肯定自救行为的正当性。自救行为,表面上绕开了公力救济的法治模式,但“紧急时无法律”、在紧急状态下,应当允许人们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在当时紧急情况下,等待国家公权力救济。权利可能永远无法回复,私力救济有着成本低廉、及时有效的优势,在一定的程度 上弥补了公力对权利教济的不足。此外,自救行为的合法性也是社会上一般人情感所认可的。人都有自我保护的本性,这种人之常情既然为社会上一般人所认同,社会或国家也应给予容忍,可见,自教行为的正当性也是对人性的一种体谅。

    自救行为虽然具有正当性,但如果没有适当的限制,也非常容易陷人滥用和报复的泥潭。因此,自救行为必须符合-定的条件。 一般认为, 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是:

    (1)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但侵害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仍在继续,有通过自教行为回复的可能性。可见,自救行为针对的是状态犯,即“在犯罪达到既遂后,对法益的违法的侵害状态还残续着,可以允许为恢复它进行自救行为"。如果不法行为尚未终了,可以进行防卫或避险,而不能成立自救行为。所以,“可以实施自教行为的权利,仅以可以保全或者恢复的财产权利为限,对于人身侵害,是无法挽回的,不可采用自救行为"。

    (2)情况紧急,无法及时依照法定程序请求国家的保护。“所谓情况紧急,就是指行为人的权利遗受侵害,来不及受到国家机关救助,而且如果当时不自力救助,则其权利丧失或保全明显困难的紧急程度。”国实务中,是否情况紧急的判断,必须根据个案作具体分析。

    (3)以自救的意思实施了自救行为。就字义而言,自救就是自己帮助、自己教济自已,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教不是他救,自教利益范围不宜扩大到第三人利益。

    (4)自教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从两方面作河断:一是从社会般现念上, 自教行为的方法与手段是合适的: 二是从法益平衡的角度,自牧行为对使害人造成的损害与自己所保护的法益大致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