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组织卖淫罪的概念和特征

院校:杭州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1 12:05:47

    组织卖淫罪的概念和特征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卖淫和嫖娼是一种腐朽的社会现象, 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妨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他人”主要是女性,但也包括男性。即无论是组织女性卖淫还是男性卖淫,都构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所谓“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同性或异性发生性交以及从事其他含有生殖器官交接内容淫乱活动的行为。组织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发起组织他人卖淫,制订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计划,建立卖淫的“窝点”,招募卖淫人员,对卖淫人员统一住宿、统一安排工号、统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发放避孕工具等,都是组织活动的表现。策划,是指对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如制定收费的标准、对付公安部门的检查措施等,指挥,对共同犯罪成员来说,组织卖淫者居于领导的地位,其他人员居于服从的地位,另外,行为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了控制他人卖淫的程度,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都是组织他人卖淫的表象,控制他人才是组织他人卖淫的实质。所谓“控制他人”,是指行为人通过多种方式,将多个妇女或幼女以一定的方式组织起来,使她们处于行为人的掌握之中,一方面,卖淫者要接受领导,听从指挥,另一。方面,卖淫者的行动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控制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实践中大都表现为将一些无知的良家妇女引诱到色情场所,采取扣押身份证等手段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并在他人不从时,采取打、骂、冻、俄等暴力手段或变相暴力手段迫使妇女卖淫、这是典型的组织卖淫罪。此外,对分散进行卖淫活动的卖淫人员进行有组织的策划、指挥、调度、安排、协调,也是控制的形式,只有达到这样的程度,才能视作是组织他人卖淫。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包括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也有间接获利或出于其他目的的,因此,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