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成教办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院校:湖南农业大学 发布时间:2020-07-02 11:40:08

    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市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追诉时效延长的事由发生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在刑事诉讼中,立案是指司法机关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福或者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初判明具有犯罪事实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后,作出立为刑事案件的一项活动。侦查是指立案后依照法律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受理案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受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或者其他自诉刑事案件:二是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只要追诉时效的延长事由发生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就可延长追诉时效。至于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后,上述机关是否对犯那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则不影响追诉时效的延长。关于条文中的“立案侦查”应如何理解,目前刑法理论上合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立案侦查”是指立案并侦查,如果只是立案但还没有开始侦查的,就不存在时效延长问题。另-种观点认为,《刑法》第88条第1款中的“立案侦查”应理解为立案。在我们看来,将(刑法)第88条第1款中的“立案侦查”解释为“立案并侦查”是种文理解释,而这种文理解释与立法精神是相违背的。从立法精神上讲,立法者之所以将1979年(刑法》第77条中的“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修改为现行《(刑法》第88条第1款中的“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是为了使追诉犯罪的法网更加严密。即凡是在进人刑事诉讼程序以后,犯罪人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行为的,都应该延长追诉时效。而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后但尚未开始侦查时,犯罪人就可能实施逃避侦查的行为,对立案后但尚未开始侦查时犯罪人有逃避侦查行为的,如果不适用追诉时效延长,很显然与刑法立法精神不符。因此,就立法精神面言,应该将(刑法》第88条第1款中的“立案侦查”解释为“立案"。

    (2)犯罪人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何谓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我们认为确定此类行为,不能做过于宽泛的理解,应该以犯罪人的行为是否使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或者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为标准。凡犯罪人的行为使上述机关的侦查活动或者审判活动无法进行时,即认为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据此,下列行为属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在被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后逃跑的;在被立案侦查或者案件受理后,使用虚假证明,证明患有精神病而致使案件被撒销的。那些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抵赖否认罪行:栽罪于他人等行为。不能认为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此外,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即犯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逃避了侦查或者审判,同时犯罪人在主观上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故意和目的。有些情况下,犯罪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导致了对侦查或者审判的逃避,但犯罪人主观上并没有选避侦查或者市判的故意和目的,这就不能认为犯事人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