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院校:武汉工程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10 11:52:02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伪造与变造的认定同于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犯罪对象限F 国家发行的国库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等。伪造。变告境外发行的有价证券,或者制作完全虚构的有价证券,不成立本罪,可视情况认定为作骗罪。根据前述(追诉标准)第26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子追诉。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178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或者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