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理工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

院校:成都理工大学 发布时间:2020-08-15 11:12:17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

    (1)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这两条法律之间有整体与部分之间法条克合关系,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中的组成部分,但鉴于秘密的特殊性,故单独设置了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罪名,两者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具体适用中应按特殊优于般的原则处理,即是说,军人泄露了军事秘密的,应适用本罪:军人泄露了军事秘密之外的国家秘密则应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2)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界限。本罪的方法是多样的,也可能是把手中的军事秘密非法提供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两罪之间也就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在处理这种关系时,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是特别规定,凡故意非法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不能以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处罚,而应适用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为国内人员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才以本罪处罚。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4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第2款规定,战时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