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体育学院函授《国有资产管理》学习课程-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院校: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1-04-20 11:56:02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归属的一般分析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形成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1.国家资金投人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拨款,各级政府科委拨付的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投入的资金(资产)。

    2.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包括国家减免税和企业以税还贷以及税前提取企业基金等形成的资产。

    3.集体企业通过生产经营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包括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及职工奖励基金等。

    4.企业主管部门返投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主要是主管部门从所属企业税后利润中集中的统筹建设基金、从所属企业集中的折旧基金,再返投给集体企业,也有一部分返投资金属于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

    因此,对城镇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主要是对以上四种资金来源渠道所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

    (二)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有关规定

    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有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国有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家独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国有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国有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用于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享受国家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凡在执行政策时约定其减免税部分为国家扶持基金并实行专项管理的,界定为国有资产。对这部分国有资产,国家只保留所有权和最终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及收益,企业应将其用于生产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有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国有单位应予追索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城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属于国有,企业应当有偿使用。占用国有单位土地的,可以实行租用制度。

    6.凡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均按国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份额滚动计算出资人权益。

    7.集体企业中的下列资产,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1)国家以抚恤性质拨给残疾人福利企业的实物和资金;

    (2)全民单位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拨给的闲置设备等实物资产;

    (3)全民单位人员将个人所有的专利、发明等带给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