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特征
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聚集多人结伙殴斗,或者积极参加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是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并受法律保护的、人们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及其所维系的正常生活状态。成帮结伙打架斗股,通常双方都有一定的准备,往往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群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对公共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众人结伙斗殴的行为。“聚集众人”,是指方聚集3人以上中;“结伙斗殴”,则是指双方相互打斗。不过,必须注意的是,虽然实践中这种行为往往有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但构成本罪,只需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股的行为即可,并不需要发生其他严重后果。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仅限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受蒙蔽、受胁迫或其他被动参加聚众斗殴的人,不构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往往是基于报私仇、争夺霸主地位或其他不正当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