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我国政策性银行概况

院校: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时间:2020-04-12 09:12:17

    我国政策性银行概况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设立宗旨

    1994年4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并于同年11月18日正式成立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唯一的一 家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它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农副产品收购、农业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性贷款为主要业务。其成立的宗旨是为了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的法人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范围

    根据国务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其资本金从当时的中国农业银行资本金中拨出一部分解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接管原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农业政策性贷款(债权),并接受相应的人民银行的贷款(债务)。

    除注册资本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营资金来源有: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财政支农资金;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境外筹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运营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暂未开展境外筹资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具体业务范围,由国务院根据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考虑到农业发展银行的承办能力来界定。自成立以来,国务院已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过多次调整。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业务是:(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油料棉花收购、储备.调销贷款。(2)办理肉类、食糖、烟叶,羊毛.化肥等国家专项储备贷款。(3)办理中央财政对上述主要农产品补贴资金的拨付,为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办理拨付。(4)办理粮食棉花油料加工企业收购资金贷款。(5)办理粮食棉花油料产业化龙头企业收购资金贷款。(6)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7)办理开户企业事业单位的结算。(8)发行金融债券。(9)办理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10)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同业外汇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售汇业务。(11)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组织结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等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制: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均由国务院任命:在管理上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总行行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全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设置,须经银监会的批准。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一级分行30个;在各地级市(地区)设立二级分行303个,在各县(县级市、区)设立支行1618个、县级办事处3个:在总行、各-级分行、二级分行分别设有1个30个、176个营业部。目前暂未在西藏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

    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应按规定向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

    (1)监事会的组成。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3月15日发布实施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监事会,成员应由国务院批准设主席一 人,由国务院任命。其他若干监事分为专职监事与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从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派出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的经过资格认证的专业会计公司的专家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会还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2)监事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对农业发展银行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收部的有关规定对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活动及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3)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有;①检查农业发R银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②检查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③检查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4)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监事会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①听取被检查平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财务.资金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有关监督检查事平的会议;②查阅被检查单位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③核查被检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④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成员列席农业发展银行董事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每次检查结束后,监事会应及时作出检查报告,且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透露检查报告的内容。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的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金融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经营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审计署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依据各自的职权依法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行审计或者检查。监事会应当加强同上述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在资金管理上实行“统一-计划指标管理、统筹统还、专款专用"的资金计划管理办法,其财务会计制度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一基 本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公历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定期公布,并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