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师范学院函授《行政管理》学习课程-奥茨的分权定理

院校:廊坊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26 16:53:44

    奥茨的分权定理

    奥茨(Wallace E. Oates)在《财政联邦主义》-书中,为地方政府的存在提出了一个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产品来说一关 于这种公共产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并且关于该产品的每一个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

    然而,奥茨的分权定理并不是十分令人满意。有西方经济学家指出,这一分权定理实际上并没有在最优的政策环境中解决为地方政府的存在进行论证的问题。它实际上只是在一种次优的理论框架中,为地方政府的合理性做出了说明,因为这个定理的证明是建立在中央的政府对每个人口子集等分地提供公共产品这一假定之上的,而等量提供公共产品这个限制条件有点强加于人的味道,很难使人信服,因为中央一级政府事实上不见得把公共产品相等地分给每个公民 。

    但是,在美国人们还是觉得奥茨的等量提供公共产品的假设有一定的现实性。因为美国联邦政府直要求对全体儿童提供标准的教育 ,联邦政府还对所有汽车的控污装置规定了统一的要求,这说明中央一级政府在许多场合确实是按等量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原则在行事。从这个意义上说,奥茨没有选择最优的政策环境,而是选择次优环境来分析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效率差异是很有见地的,至少对美国财政体制有贴切之处,因此,他从等量提供公共产品的假定出发为地方政府的分权体制所作的论证,也是有一定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