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学院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院校:呼伦贝尔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22 11:33:18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一)作为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或附加责任予以承保

    在这种方式下,有关的责任风险成了基本保单的基本责任,或者成为基本保单之外的附加责任。它的特点是,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紧密相结合,投保人必须投保财产基本险,才能使责任风险得到保险保障。如船舶的责任风险一般是作为碰撞责任列人基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只要投保船舶保险,其责任风险就同时得到了保障;再如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的第三者责任险,一般都是作为附加责任给予扩展,即投保人只有在投保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作为与财产保险相联系的险种独立承保

    在这种方式下,投保人可以只投保财产保险或只投保责任保险,也可以两者均投保。责任保险属于一种独立的险种。它与第一种方式有以下显著区别:(1)第一种方式的责任保险不具备独立的条件,而这种方式的责任保险是独立的险种;(2)第一种方式的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必须由同一保险人来承保,而这一种方式的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是分开的,投保人可以分别向两家保险人投保。

    当然,一般来说,这种责任保险也与特定的物有特定的联系,因而在习惯上常常将其并人有关财产的保险条款中,由同一保险人来承保。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三)作为完全独立的责任保险单独承保

    在这种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因此它与特定的物体就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了。如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