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体制
目前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1.单一中央银行制。即国家设立中央银行,专司中央银行职能。其中又可分为元中 央银行制和元中央银行制。一元中 央银行制是全国只设立独家中央银行,其下设立众多的分支机构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这种体制主要为单一制国家采用,具有权力集中政令通畅等优点,目前80%以上国家的中央银行属于这种体制。二元中央银行制则是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两级中央银行机构,其中中央级机构为中央银行体系的最高管理机关地方级机构则具有相对独立的职责和权限。这种体制为部分联邦制国家所采用,美国是采用二元中央银行制的典型代表。
2.复合中央银行制。即国家未单独设立中央银行,由-家国有银行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根据在该银行之外是否设立其他专业银行或商业性金融机构,这种体制又可以细分为混合式中央银行制和体式中央银行制。 它是集中计划经济的产物,表现出国家对信用的高度垄断。现在采用复合中央银行制的国家日益减少,前苏联以及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那曾属于这种体制。
3.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区城性国际中央银行制总是与定的货币联盟相联系,是指货币联盟内的所有主权国家共同建立一家中央银行,统一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采用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制的,主要是一些疆域相邻、文化与民俗相近、国力相当的发展中国家,它们往往在贸易上与某一发达国家有密切关系,希望其货币与该发达国家的货币保持固定平价,以促进经济发展,防止通货膨胀,简化组织机构。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发行统一货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与外汇政策,监管各加盟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为加盟国提供金融服务。
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主要有西非货币联盟的西非国家中央银行、中非货币联盟的中非国家中央银行、东加勒比海货币管理局等。1998年6月2日成立、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履行职责的欧洲中央银行,也属于区域性国际中央银行,它与欧盟各成员国中央银行一起,共同构成了欧洲中央银行体系。
4.准中央银行制。指未设立职能全面的专业化中央银行,而是由若干政府机构或商业银行分别履行有限的中央银行职能。这种体制目前只有新加坡、利比里亚等少数国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