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费率及其计算原则

院校: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10 13:48:05

    费率及其计算原则

    保险费率简称费率,它是保险人按照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标准。就像其他商品的成本一样,费率也是种产 品的成本。 但不同的是,其他商品在出售时,其成本是已知的,而保险产品的成本在出售时是不知道的。只有到以后的某一个时期,也就是当保单到期时,人们才知道成本究竟是多少。因此,保险产品和其他产品之间一个最基本的差异就是,前者的价格是建立在预测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人对未来的损失和未来的费用进行预测,然后,将这些费用在不同的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分配,这一过程就叫做费率的制定。不同的保险类别,费率通常是不一样的。

    (一)适当性

    费率的制定主要需要考虑,能够补偿因损失的发生保险人需要进行的偿付以及营业上所需的各种费用。如果费率定得过高,将增加投保人的负担,也使保险人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但如果定得过低,又将使保险人的收支不平衡,致使营业发生困难,甚至无法保证其偿付能力。

    (二)公正性

    费率的制定必须服从于政府的法规。因为保险被认为是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之上的一种活动。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应当彼此相当、公正。为了做到这一点,保险人应事先认真统计各种风险数据,然后将各个保险标的编人相应的风险类型中,计算出各种风险类型的基本费率,即不同的风险类型所适用的不同的费率。在实际应用时,保险人再根据基本费率,对不同的保险标的的风险因素予以增减,以计算出个别保险费来。

    (三)稳定性

    费率订立以后,在短期内不宜经常变动。因为不稳定的费率,将使投保人难以确定保费的预算,增加他们的反感,由此可能导致保险人业务量的减少。为了做到费率的相对稳定,保险人必须平均过去多年的损失及费用经验,并预计未来多年的发展趋势。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保持费率稳定性的同时,也要注意费率的灵活性。稳定应当是相对而言的,因为现实情况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如果费率完全固定不动,既不利于保险人的经营,也有可能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四)损失预防的鼓励性

    预防损失、排除风险虽然不是保险业的固有任务,但近代保险业对此已经十分重视。因此,在保费的构造中,通常有鼓励被保险人从事保护保险标的及减免损失活动的因素。例如,在盗窃保险中,可因装置警铃而降低保费;在财产保险中,可因未发生保险事故而降低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