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危害结果的种类

院校: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6-26 08:29:44

    危害结果的种类

    刑法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理论上主要有以下分类:

    (1)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根据危害结果和犯罪对象联系的紧密程度,危害结果可分为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直接结果,是指某-犯罪行 为对其侵害的对象本身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具体变化。如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他人的死亡就是杀人行为的直接结果。间接结果,是指某一行为对其侵害的对象造成损害之后而连带引起的其他损害后果。例如,某甲盗窃某乙家的巨款,某乙被盗后绝望而自杀。某乙自杀不是盗窃行为的直接结果,而是某甲盗窃行为的间接结果。

    (2)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根据危害行为是否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实际损害为标准,刑法上的危害结果可以划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实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造成实际侵害的事实。危险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犯罪客体足以发生实害结果的现实危险状态。危险状态虽然不是必然地引发实害结果,但它预示事物发展的现实趋势,即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一般情况下,刑法中的危害结果主要指的是实害结果,但刑法分则也规定了危险结果。如刑法对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都规定了危险结果及其处罚。

    (3)物质性的结果和非物质性的结果。根据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可将危害结果区分为物质性的结果与非物质性的结果。物质性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具体确定和计量的结果,如造成若干人的重伤、死亡或公私财物损失的具体数量等。非物质性的结果,指无形的,难以具体测量的损害后果,如人的名誉权、人格权遭到的损害,犯罪行为对国家机关威信的损害等。理论上,物质性的结果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非物质性的结果能否成为构成要件之结果,认识不一。有观点认为,非物质性的结果由于不便测算和计量其具体的危害程度,难以作出危害大小的适当判断,此种损害般由危害行为实施的具体情节表现出来,因此没有把它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事实特征纳人构成要件结果之中: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危害结果没有必要具体查明,只需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具体情节,认为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此,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只能成为非构成要件结果,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①但也有观点认为,非物质性的结果尽管不能用数字量化出来,但作为一种客观存在,还是可以根据司法人员的理性认识和价值观念进行评判,最终用大小、轻重等数字概词(量词)量化出来,同样是刑法中的结果。②本书认为,非物质性的结果虽然难以测量,但它也是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形态,也是刑法中定罪量刑的评价因素。但与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不同,非物质性结果的难以测量性,决定了它往往无法作单独的评价,而是包摄在“情节”中,作为判断是否“情节严重”的情况。例如,侮辱行为对他人的名誉、人格的损害,也是刑法中的危害结果,但这一危害结果通常 与侮辱的手段等结合起来,作为是否“情节严重”的判断因素,从而成为是否构成侮厚罪的评价内容。

    (4)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根据危害结果是否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划分,可分为构成要件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结果。构成要件结果,是指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结果。例如,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必须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是指仅影响量刑轻重的结果。例如,抢劫犯罪所造成的结果对量刑轻重有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