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函授《国有资产管理》学习课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院校:湖南工商大学 发布时间:2021-04-23 10:47:18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

    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等。

    (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人和残值收人,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 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