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教育学院函授《投资银行学》学习课程-我国投资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院校: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1-04-07 10:59:00

    我国投资银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从监管体制上看,我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体制主要是参照美国的模式,属于集中统一型监管体制。但是还存在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

    (1)监管部门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纵观我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从分散到多头监管,再到集中统一监管, 虽然监管的职能已相对集中,然而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现象仍频繁发生。从震惊全国的“327” 国债事件,到“琼民源”、“ 红光”事件以及近期发生的“亿安科技”、“中科创业” 、“银广 厦”等事件,说明了我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仍然存在很多漏洞,监管的力度和深度不够。作为投资银行业的最高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其权限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独立性受到了很大制约。另外,证监会的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的关系,受地方政府的干预的可能性更大。

    (2)监管缺乏长期的制度性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大大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对中长期的证券市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当市场上出现一些紧 急问题时,往往会采取不顾长远利益的急救方法,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干预市场,虽然可能在暂时上可以解决问题,然而却为未来的监管工作埋下了隐患。例如,1994年的 “八月救市”、1995年的“327国债期货事件”等。

    (3)自律性组织的自律性较弱,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我国虽于1991年8月28日就成立了证券业协会,但自其成立以来,一直只是起着辅助政府监管的作用,完全受制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自律功能并未得到完全充分的发挥。与世界发达国家来比,显得比较滞后。从我国目前证券业监管的情况看,自律性的监管主要是通过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来进行,然而,各交易所之间为了自身利益竞争激烈,无法达到统、协调、强化的自律管理效果。

    针对我国监管体制出现的以上问题,借鉴世界其他各国监管体制的经验, 我国的监管体制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

    (1)加强监管者的独立性,强调政府的集中立法管理。美国证券市场的巨大发展和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充分说明了统一立法和集中管理在总体上保证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效率。其证券监管者的超脱地位和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保证了监管的有效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国投资银行业的监管应保证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监管的力度和强度,使其制定的政策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较少受到“噪声”的干扰。

    (2)加强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把证券业协会逐步办成非官方的民间机构,协会的领导成员由其会员大会通过民主选举在会员中产生,使证券业协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而不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同时不断改进和完善交易所的组织结构,逐步形成会员大会、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合理分工,建立规范化的决策和监管程序。

    (3)将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寻找到二者的最佳结合点,鉴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是一个尚未成熟的市场,我国应该建立以政府集中监管为主,自律性组织的自律管理为辅的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