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函授《投资银行学》学习课程-基金投资者

院校:长安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02 11:40:56

    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就是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是基金出资人和基金受益人。它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作为基金财产的最终所有人,投资者享有多项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的权利主要包括: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契约型基金)或股东大会(公司型基金)并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以及基金合同(契约型基金)或公司章程(公司型基金)规定的其他权利。投资者应履行的义务一般有遵守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相关费用、承担基金资产的投资风险和基金终止的有限责任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依法由基金管理人召集或按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投资者亦有权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下列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或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