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函授经济法学习课程-保证合同的成立和保证的方式

院校:华南理工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11 11:13:01

    保证合同的成立和保证的方式

    保证合同是通过保证人与债权人自愿协商订立书面保证合同而成立的。保证合同的有效成立须满足以下要求:

    1.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为保证人。下列主体不得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保证合同的内容及形式

    保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 保证的期间:

    (6)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补正时须双方协商-致,协商不成时法官可依职权补正。保证合同应当采取杉面形式。

    当保证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撒销时,保证合同也丧失法律效力。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种保证的根本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杭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