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函授经济法学习课程-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

院校:西北大学 发布时间:2020-02-18 09:16:13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

    I.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与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述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