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院校:石家庄铁道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0 11:13:1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行为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没有经法定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我国境内实施收购、运输、出售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即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但前者必须是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故意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如果非法将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出国(边)境,则牵连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应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34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