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坊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院校:四川成人高考网上报名系统 发布时间:2020-07-10 11:50:34

    坊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空自的信用卡面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编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他人提供伤造的信用卡成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本带的构皮复行包括: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年12月2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中的“信用卡”, 是馆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包括四种行为方式;

    第一, 持有、运输伪造、空白的信用卡,数量较大。“持有”的认定同于持有、 便用假币那,“运输”的认定同于运输假币罪,“伪造的信用卡”包括:①非法制造的信用卡,即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板块、模式、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的信用卡: 2对未经正式发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加工,载人相关信息的信用卡。“空白信用卡”。是指尚未写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信用卡,包括真实的空白卡和虚假的空白卡。持有、运输伤造的空白信用卡是数量犯,以达到“数量较大”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第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持有他人信用卡以非法持有为必须,福 于合法原因的持有,如单位会计人员为本单位人员统代办信用卡后的暂时保管行为,不具有非法性条件。对非法性的判断应通过对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消费或取现的额度、与持卡人的关系等因素加以判断。“他人的信用卡”,是指经申领的、有合法持卡人的信用卡,持有他人信用卡以达到“数量较大”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第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身份证明是信用卡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关键信息。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4条的规定,银行卡的“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是其客观行为方式,若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明,而只是虚构其清偿能力或者担保能力的,不成立本罪。

    第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出售与购买的认定同于出售、购买假币罪。提供,是指将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无偿转让他人。提供行为的对向行为为接受行为,对于接受他人提供的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信用卡。

    (3) 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立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对所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的信用卡的性质具有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