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金融业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院校:浙江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17 11:48:43

    金融业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保险是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向另方当事人交付费用,另一方当事人对于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具备约定条件时承担给付义务的行为。其中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代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如果因为被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担保行为。

    保证保险 是随着商业道德危机的频繁发生而发展起来的,它承保的是一种信用危险,即被保证人应权利人的要求,对自己的信用向保险人投保。保证保险的出现,是保险业功能由传统的补救功能、储蓄功能,向现代的资金融通功能的扩展,其法律特征为:(1)保证保险是一种民事担保行为。(2)保证保险以违约担保为对象,即被保证人借保险人的信用向权利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3)保证保险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经济活动中的购销合同,买方应在卖方发货后-个月内付款,卖方(权利人)为了能按时收回货款,通常要求买方(被保证人)提供银行担保,以保证在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担保银行付款。保证保险具有同样的性质,只不过是由保险人提供保证保险单代替银行担保。因此,保证保险与银行担保业务相类似,也是种担保业务。

    保证保险的功能在于转嫁被保险人的风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 是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因为保证保险不是保证,所以保险人不能享有保证所产生的先诉抗辩权或物保优于人保的抗辩权,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在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投保人即贷款合同中的债务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欠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证保险的范围表现为,保险人承担的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对于违约金、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