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院校:渤海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09 12:04:35

    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如果监管机构之间相互推诿或信息沟通不畅,就容易发生重复监管或出现监管真空,从而增大监管成本或产生监管盲点。尤其是在混业经营趋势下,交叉业务不断增加.这种问题将加倍放大。这时,旨在规范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按照协调内容的不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以进一步分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1.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常指在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合作机制。这一协调机制通常有三个层次的安排:

    (1)由法律直接规定协调合作的框架和安排,如美国.德国和韩国;或由法律作出原则性要求,如英国。

    (2)通过在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在法律中难以细化的责任分工、信息的收集与交流、工作机制等具体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典型如德国澳大利亚以及英国

    (3)在操作层面上作出一系列安排,实际运作协调合作机制。例如,在管理层层面,安排交叉参加对方理事会(董事会):建立协调委员会,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讨论与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有关的重大问题;相互提供服务、联合进行检查、合作处理有问题的金融机构等。

    2.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是指各个监管机构之间,将各自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管理信息互相交流的种制度安排。建立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能够极大地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成本,降低金融企业接受监管的负担。

    3.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现代金融活动是跨国的与流动的,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现实。这时,为了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必须建立金融机构的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任何-个跨国金融机构都要同时接受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双重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