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医药大学函授《行政管理》学习课程-行政措施:管制与指导

院校:西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9 10:31:44

    行政措施:管制与指导

    当采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不能纠正由外部效应引起的资源配置不当时,就存在着国家行政调节的可能性。政府调节机构将确定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行政上指令生产者提供最优的产量组合,调整电力和石化等高污染工业布局,严格限制厂址的选择,有时还可指令把产生外部效应和受外部效应影响的双方厂商联合起来,使外部效应“内在化”。以污水排泄工厂为例,如果它与下游工厂合并,污水净化成本将变成联合企业的私人成本,这样,作为利润最大化的自然结果,外部效应也将受到限制。

    当然,以政府行政命令为主要形式的国家调节手段只有在产生外部效应的厂商缺乏将其污染量控制在社会最优污染控制水平上的内在动力时才成为不得不采取的措施。这一方法的主要缺点是强制执行和制定政策的成本可能相当高,还存在大量的计算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等一系列信息方面的问题,它们是进行国家调节所必需的。此外,直接管制还会碰到行政效率和官僚主义方面的困难,地方行政机关容易产生不公正和长期拖延等问题,造成“管制幻觉”。

    在公共产品领域和市场上,有些发达国家正在建立含有行政计划因素的制度框架。在个人消费领域和一些公共场合,政府行政机构也可以颁布一些禁令和规则,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认为政府的行政措施在纠正外部效应因素中应发挥更大作用:第一,政府可以利用权力来签订协约。第二,政府可以坚持自己在处理一些外部效应上采取的正确行动,第三,政府要采取积极行动或提供与外部效应相对抗的服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