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职业学院函授《行政管理》学习课程-直接税和间接税的配合

院校: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20-08-22 09:52:06

    直接税和间接税的配合

    阿特尔森在一篇关于税制设计的关键性文章中,第一个区分了间接税和直接税。他得出结论认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差异在于,直接税可直接用于对个人状况进行分析,而间接税则不能,只能通过不同的收人群体的消费特征这种非常“间接”的方式来分析。商品税(差别税率)是间接税,而所得税(如果需要边际税率可以变动)则是直接税。他得出结论:第一,如果个人能力(从而工资率)是同一的,那么公平就不再是一个相关的标准,在福利损失最小这一点,直接税优于间接税,这就是“最优"情形;当环境发生变化时,“最优”情形也需要适当地调整。第二,如果个人间是不同的,特别是从能力(从而工资率)而不是从偏好的角度来看是不同的,可以通过人头税来筹措税收收入(主要是考虑效率问题).而通过对奢侈品按较高税率征税的商品税来实现公平。第三,现在考察非线性所得税的情形(变动的边际税率),在此,有关条件是劳动和所有其他商品之间微弱可分。如果满足了这一条件,那么直接税就是适用的。但是,微弱可分这一条件可能得不到满足,例如劳动供给和与闲暇活动有关的商品之间极有可能是相关的。如果这样,那么“相关”商品就应当按照统一的正税率征税。 并且,对两种类型的税来说,情况是一一样的。 阿特金森认为,如果不对税收分析进行正规处理,尤其是微弱可分条件,那么就不会0到这此与情形情理中的顿料相反的结果,同时还指出,这一最优公式仅仅包含了最优税收的相关标准中的效率和纵向公平。面从开放的角度来看,还需要一些其他的有关内容。

    总之,最优税收理论在不同的假设条件下得出的结论对于我国的院制建议具有重要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我国的现实情况作为参数引人模型中,即应如何将最优税收理论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优税收理论,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