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犯罪既遂的类型

院校:昌吉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7 09:51:49

    犯罪既遂的类型

    犯罪既遂虽然以行为齐备某种把罪构成要件为标志。但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刑法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也星多样性的特点,犯罪既遂类型也表现出多种形式。从刑法分则规定看,犯罪既遂大致有以下形式:

    (一)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无需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行为犯的立法,无非是立法者认为某些行为的实施本身就给社会关系带来了威胁,故立法设定只要该行为实施,就满足了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只要实施了一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论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既遂。

    理论上,行为犯又可以分为举动犯、程度犯。

    1.举动犯

    举动犯,是指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即只要行为人一着手犯罪行为,犯罪即完全符合犯罪构成并告既遂。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举动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如《刑法》第120条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二是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如《刑法》第295条传授犯罪方法罪,都属于典型的举动犯。

    由于举动犯的情况下,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就构成既遂,因此,举动犯也就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但举动犯可以存在犯罪的预备形态。

    2.程度犯

    工程度犯又称为过程犯, 指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以后,虽然不要求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要求将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 才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因此,在程度犯的情况下,存在犯罪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其行为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程度,故存在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例如,聚众斗殴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实行了聚众行为,没有实施斗殴行为,那么就只能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反过来讲,行为人不仅实行了聚众行为,也开始实施斗殴行为,即使斗股行为没有完成,也应成立聚众斗殴罪的既遂。

    (二)危险犯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实施的危害行为只要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危险犯的立法理由,是因为在一些场合, 行为危及特别重要的法益,立法者“不再耐心地等待社会结果的出现,而是着重在行为的非价判断上,以制裁手段恫吓,震慑带有社会风险的行为”。例如前文提到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就是其适例。此外,刑法中规定的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都是危险犯。

    危险犯不同于行为犯。行为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实施定的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的既递:而危险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以后,还必须证明有具体危险状态的出现,才成立犯罪既遂。

    (三)结果犯

    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要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是刑法中典型和基本的既逐形式。例如,故意杀人罪等,应该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既遂未遂区别的标志。故意杀人罪法定的危害结果是死亡,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以后,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是既遂,没有发生这样的结果就是未速。应当指出的是,结果犯中所发生的“危害结果”,是指对客体造成的物质性、有形的、直接的并且可以具体测定计算的损害结果,不包括无形的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