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民族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院校:云南民族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1 12:04:58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依照法律的规定控制、支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医生、药剂师因职业需要而控制。掌握这类药品的,应视为合法行为而不应以犯罪论处。此外,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小的,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

    2.罪质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将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加以区别。实际上,相当一部分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属于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因此,只有不能查实持有人持有毒品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或者来自于制造毒品行为的,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前述《纪要》,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两罪:①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②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③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证据证明持有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或运输以及该毒品系行为人制造的,则应对其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