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学院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

院校:浙江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1-04-13 09:37:10

    工伤保险的基本内容

    工伤保险主要包括性质区分、伤害程度鉴定和现金给付标准等内容。

    (一)性质区分

    社会保险机构首先要区分事故的性质,即区分工伤与非工伤。对工伤事故按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包括各种职业病),对非工伤事故则只能按照非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来处理。工伤所享受的是社会赔偿保险待遇,非工伤享受的是社会救济待遇,这两者不能混同。

    (二)伤害程度鉴定

    工伤事故发生后,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来进行伤害程度鉴定。一般而言,有“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永久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等几种情况。事实上,各国关于伤害程度鉴定的标准是不统-的,这也是工伤保险中技术性强、要求十分严格的一环。

    (三)现金给付标准

    现金给付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因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收入减少或中断的损失,它主要包括暂时伤残给付、伤残年金和死亡给付三项。


    1.暂时伤残给付

    即劳动者因受伤面损失的工资收人,由保险人给于相当的补偿,以推持其基本生活。它需要考虑给付标准给付期限和给付等待期等问题。

    (1)关于给付标准:方面要考虑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各关系方的负担能力。1964 年国际劳工大会规定为原有工资的60%。

    (2)关于给付期限:大多数国家规定为26周,最长的也有超过52周的。同时,许多国家还规定,医疗期满还需继续治疗的,可以延期。还有一些国家没 有治疗期限限制,可以直至伤愈为止。

    (3)关于给付等待期:等待期即劳动者受伤后,必须经过相当的期间才能获得现金给付。原先各国一般都规定有等待期,一般为3-7天。国际劳工大会1952年规定,等待期不能超过3天;1964年又修改了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在被保险人从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一天起就必须支付暂时 伤残金,不需要 任何等待期。目前,多数国家都接受了这一规定。

    2.伤残年金

    永久性伤残又分为永久性局部伤残和永久性全部伤残两种。前者指水久性丧失部分工作能力;后者则指永久性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水久性全部伤残的给付一般采用年金制,其金额一般为本人过去收人的 66%-75%。国际公约规定为原工资的60%。永久性局部伤残的给付一般以伤残部分的轻重为依据,许多国家都以法令规定了局部伤残与给付的对照表。

    3.死亡给付

    死亡给付包括死者的丧葬费用和遗属给付。丧葬费用一般为一次性的;遗属给付有一次性给付与年金给付两种,但大都采取年金形式。给付标准一般按照被保险人的平均工资数额的百分比计算,或者按年金数额的百分比计算。一般规定,给付不得低于工资最高限额的33%-50%,年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