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院校:黄山学院 发布时间:2020-07-16 16:19:13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1. 罪与非罪的认定

    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①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有些初学计算机的人,常常会发生误操作,致使系统功能遭受损害、数据或应用程序被删除、丢失,甚至有些编制程序的人,无意中编出破坏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以至于发生严重后果,由于这种后果的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不构成本罪。

    ②从客观方面,主要是看是否发生严重后果。行为人即使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损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但只要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2.罪质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①侵害的对象范围不同,本那侵害的是任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后者侵害的是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②行为的方式和内容不同,本里既可以在自己合法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实施,也可以在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使用,并且进面对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而后者则是实施非法侵人特定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并不要求实施了其他破坏性操作、制作和传输行为。

    ③对危害后果的要求不同。本那以后果声重为构成要件,属于结果犯:而后者则不要求发生严重结果,属于行为犯。实际上,行为人如破坏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先要侵入上述计算机系统,其侵入行为与后来实施的破坏行为形成了牵连关系,应以牵连犯“择一重处断”的原则处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